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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香港維健醫藥集團簽訂AC-203皮膚外用劑型授權及開發合約 2020-11-25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香港維健醫藥集團簽訂AC-203皮膚外用劑型授權及開發合約

 

1.事實發生日:109/11/25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 香港維健醫藥集團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9/11/25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授權適應症:遺傳性大皰性表皮鬆懈症(Epidermolysis Bullosa)、

  大皰性類天皰瘡(Bullous Pemphigoid)或其他皮膚疾病。

(2)本公司與香港維健醫藥集團(以下簡稱維健醫藥)進行AC-203中港澳地區之新藥授權及開發合約。依據合約,維健醫藥將支付含簽約金、里程金合計美金5,000萬元,依雙方所約定的條件達成後,方可全數收款。產品上市後依銷售級距收取個位數至雙位數之權利金。

(3)簽約後,本公司將提供相關之註冊資訊包含非臨床和臨床研究報告,作為維健醫藥於中港澳地區臨床試驗核准使用。

(4)其他後續在授權區域進行的開發及商業化事宜則由維健醫藥全權負責,直到取得藥證上市。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此合作對公司財務、業務具有正面助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加速AC-203在大中華區的新藥研發進展與商業化,盡快滿足罕見病患需求。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與維健醫藥簽署AC-203授權合約。

(2)本公司應依據與Castle Creek Biosciences, LLC(CCB)之約定,支付一定比例

  之中港澳地區銷售權利金予CCB。

(3)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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